(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范围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和验收建设项目:
市级环保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
1、市人民政府及其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审批并安排市财政预算内资金的建设项目;
2、总投资: 8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12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非工业建设项目;
3、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省环保部门确定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审批条件(申报材料)
1、项目预审阶段:申请人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政府或项目主管部门立项批文(或项目备案登记证明文件)、项目选址意见证明、办理环评手续的申请、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地形图;
2、项目环评阶段:申请人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报送报告书的项目还必须同时提交报批申请、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复印件;
3、项目试生产阶段:申请人提交试生产(运行)申请报告等,填报临时许可证申请表;
4、环保竣工验收阶段:申请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以及验收监测报告,填报竣工验收报告(表)。
(三)审批时限承诺
1、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收到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准;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收到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收到经评审修改后的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批复。
2、需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报告书、报告表及原批准文件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原审批机关在收到要求重新审核的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试生产(试运行)申请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并现场查验后,30日内回复。
4、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自环保部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验收。
承办部门:玉溪市环境保护局
办公电话:8880055,2663279
详见:《玉溪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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