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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辐射安全审批管理事项
 
        一、单位购买放射源审批手续。
        1、单位购买放射源,提交正式书面购买申请1份,并盖章(申请文头为省环保局)。在申请中说明拟购放射源的情况和用途,附单位详细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
        2、购源单位应制定放射源安全的管理制度1份、操作规程及台账。放射源丢失或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随申请一起上报。
        3、购源单位已有在用的放射源,应提供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材料。
        4、有销售放射源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或“放射同位素工作证”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材料。产品回收情况材料。
        5、购源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或相关材料复印上报。
        6、新购源单位应一起向省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1份。
        7、同时填报“放射源申报登记表”一式4份。
        8、以上材料必须逐级上报审批。已办理过上述手续的单位重复材料可省略。复印件盖上购源单位公章。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换证手续。
       由用源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必须报当地县、市环保局签署意见后上报到省环保局审批,同时填报《放射源申报登记表》一式四份。
        在国家环保总局颁布正式统一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以前,由省环保局暂时以文代许可证,请已办理许可批文件或《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尚在有效期的涉源单位在接到环保部门的正式通知后,到省环保局办理换证手续。




承办部门:玉溪市环境监察支队投诉科
地点:玉溪市红塔区汇溪路慧波商务搂二楼
联系电话:8880046、8881234
200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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