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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 溪 市 环 境 监 察 支 队 政 务 公 开 栏


   

玉 溪 市 环 境 监 察 支 队 政 务 公 开 栏

监 督 岗

支 队 长 职责

全面负责支队环境监察工作和党务工作。

副支队长 职责

协助支队长工作。分管支队现场监察科、污染投诉科。

副支队长 职责

协助支队长工作。分管支队办公室、收费管理科。

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

一、收费对象

辖区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收费项目

1 、污水排污费、污水超标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

2 、玉溪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办理《锅炉、炉灶使用清洁燃料合格证》、《锅炉、炉窑烟尘排放合格证》工本费。

三、收费依据

1、《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69 号)。

2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经贸委文件 (云计价格 [2003]725 号)

3 、玉溪市物价局——玉市价管( 2000 ) 95 号。

四.排污费征收程序

1 .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有关的正常排污及排污变化情况的法定义务。

2 、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情况,对排污者填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

3 、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审核合格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于每月或季末 10 日内,对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

4 、排污收费计算

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据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标准依据和事实依据,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污收费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

5 、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排污费经计算确定后,环境监察机构应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同时向社会公告。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 7 日内,将排污费缴到指定的商业银行。

五.排污费的使用

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1 、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2 、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3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办 公 室

综合协调各科工作,负责支队的人事、工资、文电、财务、档案、车辆及固定资产管理和行政事务。

收费管理科 职责

负责监督各县对辖区内的一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排污费,依法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排污费。

现场监察科 职责

依法对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污染投诉科 职责

负责对辖区内的各种环境污染纠纷、事故和信访进行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跨流域、跨区域的各种环境污染纠纷、事故和信访。

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1、立案登记

对现场监察中发生或发现和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案件登记表》。

2、调查取证

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现场监察记录、《询问、调查笔录》。

3、环境监察案件调查报告

填报 ① 调查经过; ② 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③ 处理依据; ④ 现场监察人员处理意见; ⑤ 环境监察支(大)队处理意见。

4、环境违法、违规案件处理呈报表

填写 ① 主要违法事实; ② 主要证据; ③ 办案单位处罚意见及依据; ④ 市、县(区)环保局法规处(科)审核意见; ⑤ 市、县(区)环保局批示意见。

5、送达签收

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送达的执法文书为: ①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②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③ 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6、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和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查处案件终结报告》,按一案一卷归档。

环境监察人员工作守则

1、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正确行使职权,秉公执法,不越权,不

渎职;

3、查处迅速,及时报告监察工作情况;

4、履行工作职责,恪守监察工作范围,严守被监察单位技术业务秘密。

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1、不准收受被检查者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2、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3、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4、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5、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6、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环境污染举报电话

0877——2030581

0877——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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