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
一、收费对象
辖区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收费项目
1 、污水排污费、污水超标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
2 、玉溪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办理《锅炉、炉灶使用清洁燃料合格证》、《锅炉、炉窑烟尘排放合格证》工本费。
三、收费依据
1、《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69 号)。
2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经贸委文件 (云计价格 [2003]725 号)
3 、玉溪市物价局——玉市价管( 2000 ) 95 号。
四.排污费征收程序
1 .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申报登记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等与排污有关的正常排污及排污变化情况的法定义务。
2 、排污申报登记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据排污者的实际情况,对排污者填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核。
3 、排污申报登记核定
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审核合格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于每月或季末 10 日内,对排污者每月或每季的实际排污情况进行调查与核定。
4 、排污收费计算
环境监察机构应依据排污收费的法律依据、标准依据和事实依据,根据国家规定的排污收费计算方法,计算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
5 、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排污费经计算确定后,环境监察机构应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并同时向社会公告。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
7 日内,将排污费缴到指定的商业银行。
五.排污费的使用
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1 、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2 、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3 、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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