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dB )
类 别 |
昼 间 |
夜 间 |
0 |
50 |
40 |
1 |
55 |
45 |
2 |
60 |
50 |
3 |
65 |
55 |
4 |
70 |
55 |
噪声违章处罚规定详件见《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
居民投诉处理程序:
1 接到投诉;
2 调查;
3 处理;
4 回复;
5 结案。
污染纠纷调解程序:
1 当事人自愿提议调解 ;
2 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 ;
3 行政机关进行调解 ;
4 达成协调协议 ;
5 调解程序的终止。
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1. 表明执法身份 ;
2. 确认违法事实 , 说明处罚理由 ;
3.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4. 当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 执法人员将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6 、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行政处罚。
二、一般程序
1 立案 ;
2 调查 ;
3 说明理由 , 告知权利 ;
4 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 ;
5 作出处理决定 ;
6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7 送达。
一、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违章处罚规定,承办部门职责,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是指项目中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察,由各级环境监察部门按照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理通知单》的监理要点进行监察,监察工作自收到《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理通知》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
对项目“三同时”的监察,主要是针对项目中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项目完工,建设单位提交试生产报告,环保管理部门会同环境监察机构共同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环保设施和措施已按审批要求落实,可批准试生产。
项目试生产期间,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并按征收排污费的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对试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由环境监察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项目试生产符合验收条件,由环保审批部门组织对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时环境监察机构提交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监理报告,项目验收后环保转入日常监督管理。
(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处罚程序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项目试生产超过 3 个月,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试生产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2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 5 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 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三、违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擅自闲置不运行治理设施或偷排行为后超标排放行为进行处罚。
1 、污染治理设施,有下列情况的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
( 1 )须暂停运行的;
( 2 )须拆除或闲置的;
( 3 )须改造、更新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须暂停运转的在五日内、其他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视其已被批准。
2 、污染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并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3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各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按规定征收排污费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以伍千元以下罚款:
( 1 )、限期完善的污染治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
( 2 )、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小于相应生产或非生产系统产生的污染量的;
( 3 )、产生的污染废物未妥善处理或处置的;
( 4 )、处理的污染物达不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向外排放的;
( 5 )、拒报或谎报污染处理设施情况的;
( 6 )、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的;
( 7 )、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 8 )、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险未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的。
四、对排污单位和个人征收排污费的标准,收费程序,违章处罚规定,承办单位职责,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征收排污费标准
请详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 ~ 1996 ),《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 GB167297 ~ 1996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GB12523 ~ 90 )。
(二)、收费程序
排污申报、排污量核定、依法征收、强制执行、解缴国库、排污费减缓免、总结归档。
(三)违章处罚规定:对排污单位和个人未按期缴纳排污费的,根据人 《 民共和国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 国发( 1982721 号文第七条规定,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排污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关系,都应当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二十天内向指定银行缴付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
(四)中心城区 《锅炉、炉灶烟尘排放合格证》及《锅炉、炉灶使用清洁燃料合格证》的办理程序。
1、法人提出申请;
2、主管部门检查是否符合标准;
3、对符合标准的办证。
主管部门的职责
现场监察科:依法对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污染投诉科:负责对辖区内的各种环境污染纠纷、事故和信访进行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跨流域跨区域的各种环境污染纠纷和事故。
收费管理科:负责监督各县(区)对辖区内一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排污费,依法对市属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排污费。
主管部门办公地址:玉溪市红塔区珊瑚路 84号
办公电话
现场监察科: 0877—2011646
污染投诉科: 0877—2030581、12369
收费管理科: 0877—201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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