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环发 [2001]56 号《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精神,结合玉溪市人民政府玉政发 [2001] 4 号 “关于对一区八县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意见”,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严格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规定实施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
二、城市建设、建管、市政、环卫、园林、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的规定和职能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施工扬尘和其他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三、防治建筑、拆迁和市政等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
〈一〉、建设单位的工程招投标概算中应包括用于施工过程扬尘污染控制的专项资金,施工单位要保证此项资金的落实并做到专款专用。
〈二〉、城区施工应逐步实行商品混凝土浇灌,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栏。施工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如出入口铺垫草席或清洗等),施工过程堆放的渣土必须有防尘措施如喷、洒水或覆盖物并及时清运;竣工后要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城区道路施工应推行合理工期并采取逐段施工方式。
〈三〉、施工单位在建设主体工程时,高空作业必须设有全封闭的安全网及腰网,同时禁止从高层建筑物中把建筑垃圾或粉尘随意往下层抛洒,污染周围环境。
〈四〉、施工场地需要回填土时,必须到规定的地方取用,不得随意开山挖土。
〈五〉、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要求,施工场地和沙、石料堆放较多的地方应采用覆盖物或进行间隔性泼、洒水防止尘土飞扬而污染环境。
〈六〉、城区拆迁后的工地应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对超过规定期限的闲置土地,当地城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并由城市园林绿化部门组织进行园林绿化或铺装。
四、加强对城区道路和运输过程中扬尘污染的控制。
所有施工工地运输沙、石料、固体废弃物、回填土等易抛洒的物体,车辆必须有防止泄漏、抛洒、粉尘飞扬的措施,否则不准运输。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
五、采取措施防治堆放物的扬尘污染。
在城区临时街道、人行道堆放渣土、煤炭、煤灰、煤渣、灰土、煤矸石、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防止扬尘措施;生活垃圾要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密闭贮存无害化处理。
六、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积极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
〈一〉、加强城市大环境绿化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大力推进城郊结合部绿化,减少自然沙尘对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扩大城区绿化和铺装地面面积,减少裸露地面面积。居住区、单位以及各类建设项目应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落实绿化要求,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和验收。在 3 — 5 年内,城市建成区道路绿化普及率要达到 95% ,消灭城市道路两侧的裸露地面。城区违章建筑拆除后的土地,应优先用于绿化建设。
〈三〉要加强城市现有河塘、水池等水面保护和管理,不断增加水面面积,美化城区环境。
七、违反本规定者依照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本规定由玉溪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 2002 年 1 月 1 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