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玉溪市中心城区防治扬尘污染的

通   

 

    为了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争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在玉溪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一切基本建设和施工项目必须遵照此规定执行。

    二、在玉溪市中心城区施工须按玉政发〔 2001 〕 129 号《关于在玉溪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中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通知》的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现场周边必须砌筑不低于 1.8 米高的围墙并粉白,设置安全网。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出入车辆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将泥土带出现场造成污染。

    三、施工单位在建设主体工程时,禁止从高层建筑中把垃圾或粉尘随意往下层抛洒,污染周围环境。

    四、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有关要求,对施工场地和沙、石料堆放较多的地方采取覆盖物或进行间隔性泼、洒水防止尘土飞扬而污染环境。

    五、施工场地需要回填土时,必须到规定的地方取用,不得随意开山挖土。

    六、所有施工工地运输沙、石料、固体废弃物、回填土等易抛洒的物体,车辆必须有防止泄漏、抛洒、粉尘飞扬的措施,并且不能超过车厢挡板水平面,否则不准运输。

    七、在城区临时街道、人行道堆放渣土、煤炭、煤灰、煤渣、灰土、煤矸石、碎沙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八、市环境保护局对玉溪市中心城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各施工工地进行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检查。

    九、违反本规定者由市环境保护局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对违反本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取消其在中心城区施工的资格。

    十一、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 2002 年 4 月 1 日执行。

                                              玉溪市环境保护局  玉溪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 00 二年三月二十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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