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联合国环境署(UNEP)理事会第—次讨论了臭氧层破坏问题。在UNEP和世界气象组织(WMO)设立臭氧层协调委员会(CCOL)定期评估臭氧层破坏后,1977年召开了臭氧层专家会议。1981年开始就淘汰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国际协议进行政府间的内部讨论,并于1985年3月制订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985年《维也纳公约》鼓励政府间在研究、有计划地观测臭氧层、监督CFCs的生产和信息交流方面合作。该公约缔约国承诺针对人类改变臭氧层的活动采取普遍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维也纳公约》是一项框架性协议,不包含法律约束的控制和目标。
    该公约在前言中指出,臭氧层破坏给人类带来了潜在影响,并根据《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中的原则,呼吁各国采取预防措施,使本国内开展的活动不要对全球环境造成破坏。同时呼吁各国加强该领域的研究。这里值得—提的是,该公约在前言中指出在保护臭氧层中应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要求,这实际上暗示了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在处理全球环境问题上的合作原则,即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所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该公约的通过和签署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国际社会在处理大的全球环境问题上的合作迈出重要一步,为后来处理国际环境问题的一系列立法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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