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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环境监察支队前身为玉溪地区环境监理所,成立于1991年6月11日,是隶属玉溪行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的科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4人,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1998年成立玉溪市环境保护局后,单位名称变更为玉溪市环境监理所,隶属玉溪市环境保护局,1999年扩编为14人,2000年12月13日更名为玉溪市环境监理支队,2002年12月12日,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统一规范环境监察机构名称的规定,玉溪市环境监理支队再次更名为玉溪市环境监察支队,并于2002年8月经玉溪市人事局批准纳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
……
详细内容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保部门有哪些执法权
行政处罚程序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处罚程序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程序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
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程序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促进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
(一)排污费的征收对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
(二)征收排污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
(三)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环境保护总局、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计算征收排污费。
(四)排污费的征收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审核→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费计算→排污费征收与缴纳。
(五)处罚
排污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排污者拒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滞纳金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玉溪市环境监察支队召开解放思想大讨论动员会
省环境监察总队到我市检查重点环境案件后督察落实情况
玉溪市辐射安全许可证换办证工作圆满完成
玉溪市完成环境执法后督察专项工作的自查工作
玉溪市完成饮用水源地排污口清查工作
玉溪市二○○八年第一季度“三湖一海”流域环境监察情况通报
全市环境监察业务培训班圆满结束
关于行政执法文书填写应注意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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