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是指项目中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察,由各级环境监察部门按照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理通知单》的监理要点进行监察,监察工作自收到《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理通知》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
对项目“三同时”的监察,主要是针对项目中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项目完工,建设单位提交试生产报告,环保管理部门会同环境监察机构共同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环保设施和措施已按审批要求落实,可批准试生产。
项目试生产期间,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并按征收排污费的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对试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由环境监察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项目试生产符合验收条件,由环保审批部门组织对项目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时环境监察机构提交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监理报告,项目验收后环保转入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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